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进理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军
主办律师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民终1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园艺办事处南王庄行政村李楼村。
法定代表人:李英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北京滳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进理,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闽侯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招艺,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南安市。
上诉人林进理、黄招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河南简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红星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县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东关外街(胜利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彬,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上诉人林进理、黄招艺、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单县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进理、黄招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以该案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同时上诉人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林进理、黄招艺、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上诉人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并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2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林进理、黄招艺、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原告单县舜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85元,减半收取4493元,由上诉人林进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亚涛
审判员井慧
审判员尚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