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菏泽永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6 主办律师:赵军

赵军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北京滳慧(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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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1885号之一

原告:成武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开发区德商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蕊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军,北京滳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永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文亭路与小清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赵峰。

第三人:成武泰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文亭路沃北纺织院内西车间南半部。

法定代表人:侯月兵。

第三人:山东奥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文亭路与小清河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田素刚。

第三人:成武森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工业园区文亭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原景林,执行董事。

原告成武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永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武泰杭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奥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菏泽永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成武森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1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武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成武锦源安博斯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旭

人民陪审员朱岱亚

人民陪审员陈继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