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与贾胜霞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03.30 主办律师:赵军

赵军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 北京滳慧(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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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33423号

原告:赵军,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山东七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之华彬大厦办公楼8层05-07单元。

负责人:高度强。

被告:高度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贾胜霞。

被告:贾胜霞,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北京滳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8号1幢8层801内04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廷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度强,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赵军诉被告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滳慧律所)、高度强、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顾公司)、贾胜霞、北京滳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滳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到庭参加诉讼,滳慧律所、高度强、中顾公司、滳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滳慧律所、高度强、中顾公司、贾胜霞、滳慧公司连带给付律师费提成款282826.86元;2、滳慧律所、高度强、中顾公司、贾胜霞、滳慧公司连带返还办公室租金13333.33元、归档费10502元;3、滳慧律所、高度强、中顾公司、贾胜霞、滳慧公司连带返还入伙保证金17.9万元;4、滳慧律所、高度强、中顾公司、贾胜霞、滳慧公司连带给付利息(以485662.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滳慧律所、高度强、中顾公司、贾胜霞、滳慧公司连带给付财产保全费2943元。事实和理由:赵军与滳慧律所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律师合作协议(提成律师、合伙人律师版本)》,约定赵军在滳慧律所从事律师执业工作,期限自2019年9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止。双方实际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滳慧律所的律师分三种,第一种是工薪律师,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第二种是提成律师,律师向律所交纳管理费,可以带团队进驻,办公场所需有偿租赁,虽然律师的五险一金挂靠在律所,但实际包括律所应负担的部分均由律师自行缴纳,第三种是合伙人律师,其只是名义合伙人,不在司法部门备案,提成律师向律所支付一笔保证金,可上升为名义合伙人,相应的待遇会有所提高。第二、三种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以上三种律师均非真正的合伙人,只有合伙人对律所盈余有受益、分配权。赵军入职滳慧律所后,属于提成律师、合伙人律师,与滳慧律所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因为需要办理跨省转所手续,手续较难操作,因此赵军系登记注册为北京滳慧(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滳慧济南律所)律师,案件相关费用也是转入滳慧济南律所账户,再由滳慧济南律所向赵军给付,但滳慧济南律所已于2022年3月24日注销,其属于滳慧律所的分所,相关债务应由滳慧律所承担责任,且涉案合同亦是与滳慧律所签订,赵军也是根据滳慧律所的安排登记为滳慧济南律所律师,因此,劳务合同相对方应为滳慧律所。因滳慧济南律所存在经营问题,赵军于2021年11月30日转入新的律所,涉案劳务合同已经解除。滳慧律所应支付欠付律师提成款282826.86元,并退还剩余办公室租金、归档保证金及入伙保证金。其中就入伙保证金,赵军实际没有享受名义合伙人权益,应予退还。滳慧律所并应自起诉之日就上述款项支付利息。此外,高度强是滳慧律所登记合伙人,应承担合伙人的无限责任。中顾公司、滳慧公司与滳慧律所系同一办公地址、同一办公人员、同一财务人员,高度强是三个主体的实际控制人,赵军的入伙保证金也是打入中顾公司账户,三个主体存在人员、财务混同,应承担连带责任。贾胜霞与高度强系夫妻关系,且贾胜霞系三个主体的财务人员、中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中顾公司存在财产混同情况,涉案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贾胜霞应承担连带责任。

滳慧律所、高度强未到庭应诉但提交答辩状称:滳慧律所与赵军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律师合作协议(提成律师、合伙人律师版本)》,滳慧律所并为赵军代缴社保,全部费用由赵军自行承担,但赵军最终未将其执业关系转入滳慧律所,赵军未以滳慧律所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相关律师费未进入滳慧律所账户,滳慧律所亦未就此开具发票,赵军代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其系滳慧济南律所律师,滳慧济南律所与滳慧律所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滳慧律所与赵军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滳慧律所亦未向赵军出租办公室、收取档案管理费及入伙保证金。赵军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高度强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中顾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中顾公司与滳慧律所系相互独立的主体,高度强系中顾公司的股东,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其未担任中顾公司管理职务,未参与经营活动,亦非实际控制人。因滳慧律所原系中顾公司法律顾问,因此存在缴纳律师费行为,除此不存在其他经营往来关系。中顾公司未收取涉案律师费、租金等。中顾公司确收取赵军款项17.9万元,但属于中顾公司与赵军共同成立案外公司的出资款,与本案无关,不存在返还情形。赵军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

贾胜霞未到庭应诉但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贾胜霞仅系中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赵军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中顾公司亦不承担责任,具体同中顾公司答辩意见。

滳慧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答辩状称: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滳慧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与本案无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军作为乙方与滳慧律所作为甲方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律师合作协议(提成律师、合伙人律师版本)》,约定乙方在甲方从事律师执业工作,合作期限为二年六个月,自2019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乙方如自带团队整体加入甲方的,则乙方承诺有权代表所带领的律师团队成员签定本协议,并对每一团队成员的行为负责;甲方视乙方为重要的客户和合作伙伴,为其开展业务提供全方位、多维度、低价高品质的服务和支持;办公环境:优惠提供私人办公室或隔段工位;乙方完全同意甲方制订的《滴慧所律师分配机制》中所列全部内容,并自愿选择适合自己的序列、级别和创收任务;乙方对自行创收的业务收入享有80%的业务提成;名义年薪为乙方选定的自行创收任务的5%,于每一年度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本年度自行创收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如下原则发放:完成创收任务100%或以上的,全额发放,完成创收任务70%(不含)-100%的,同比例发放,完成创收任务低于70%(含)的,不发放名义年薪;本表所称合伙人均指名义合伙人,均不列入律所合伙协议且不在司法部门备案;乙方选定的初始即第一年合作分配方案:序列:合伙人律师,级别:普通合伙,个人创收任务:60万元,名义年薪:3万元,股权期权激励:10万股;乙方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五险一金费用,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备、办公室、共享办公室、卡座、设施产生的费用;在乙方业务收入到账后,归属于乙方业务提成的部分需扣除10%的归档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乙方业务合同结束且无客户投诉情况下,无息予以返还。合同附件《滳慧律所分配机制(第二批)》载明滳慧律所律师序列含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工薪律师,并对各序列分配机制进行约定,说明:工薪律师与律所系劳动合同关系。

赵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显示单位名称为滳慧律所,缴费起始年月2020年2月,缴费截止年月2021年11月。庭审中,赵军表示涉案合同已经解除。

另查,赵军登记执业律所为滳慧济南律所。济南市司法局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济南市司法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公告称滳慧济南律所终止,并申请在山东政务服务系统注销,其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同时作废。滳慧济南律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该所的设立人承担。

就赵军主张各项费用,赵军向本院提交了:1、转账截图,显示赵军于2020年6月21日向中顾公司支付16.9万元,附言“合伙人出资”,赵军于同日另行向中顾公司支付1万元,赵军表示该款项即入伙保证金。2、2021年7月19日电子邮件信息截图,内容为《赵军律师提成明细表》,显示归档保证金共计10502元、办公室2021-2022租赁费2万元、余额282826.86元,赵军表示该邮件是余额即律师费提成款余额,此后未产生新的律师费提成款。3、《办公室使用协议》及电子邮件截图,合同约定赵军承租滳慧济南律所办公室,使用期限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2日,使用费用2万元/年,电子邮件显示赵军于2022年1月6日发送《办公室租赁解约通知》,载明于2021年11月25日搬离办公场所,上述协议于2021年11月25日解除。赵军主张退还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7月22日的租金。就此,滳慧律所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款项并非向滳慧律所支付,涉案合同亦未约定该笔款项;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就连带责任一节,赵军向本院提交了:1、滳慧律所信息截图,显示高度强系律所合伙律师;2、中顾公司企业信息截图,显示其法定代表人系贾胜霞,发起人、股东含贾胜霞、高度强;3、滳慧公司银行流水明细,显示滳慧公司与贾胜霞母亲王菊琴、贾胜霞、滳慧律所存在款项往来、财产混同;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表》,显示高度强与贾胜霞于2007年1月26日登记结婚;5、滳慧集团公众号截图及企业微信截图,公众号显示滳慧集团下设滳慧律师、滳慧教育、滳慧科技,微信显示高度强系总顾问,贾胜霞系集团财务部审计,陈弢亦属工作人员。就此,滳慧律所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滳慧律所对赵军无债务;对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就此,高度强向本院提交了:1、高度强律师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拟证明高度强系执业律师,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2、《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约定滳慧公司委托滳慧律所为常年法律顾问,高度强为项目负责人。就此,赵军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恰证明涉案企业的公章都由高度强掌握,企业微信中记载高度强为总顾问,并非法律顾问的意思,而是滳慧集团总顾问。

就赵军合同相对方,滳慧律所向本院提交了:1、赵军代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载明赵军系滳慧济南律所律师;2、赵军转所申请书,显示赵军自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转所至滳慧济南律所。就此,赵军表示对证据真实性均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恰证明赵军与滳慧律所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经滳慧律所指派至滳慧济南律所。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赵军与滳慧律所于2019年9月9日签订《律师合作协议(提成律师、合伙人律师版本)》,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虽赵军社保单位为滳慧律所,但五险一金费用实际由赵军自行承担,赵军费用来源主要是自行创收提成、名义年薪等,其中名义年薪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均与创收任务相关联,在管理方面,赵军亦需另行支付办公室租金、归档保证金等,基于此,应认定赵军与滳慧律所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人身隶属关系,赵军主张该合同实际系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支持。赵军登记律所虽为滳慧济南律所,但根据司法局公告,其债权、债务由设立人即滳慧律所承担,赵军要求滳慧律所承担涉案劳务合同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就赵军第一项诉讼请求,赵军提交了电子邮件及发送人身份信息,应认定其提交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根据《赵军律师提成明细表》,赵军主张支付律师费提成款282826.86元,本院予以支持。就赵军第二项诉讼请求,就办公室租金,结合《办公室使用协议》、《办公室租赁解约通知》,赵军主张退还自2021年11月26日至2022年7月22日的租金13333.33元,本院予以支持。就归档保证金,现赵军已经转所,应认定涉案劳务合同已经解除,滳慧律所亦未举证证明赵军存在客户投诉等扣留保证金情形,应予退还。根据《赵军律师提成明细表》,确认数额为10502元。就赵军第三项诉讼请求,赵军虽主张款项17.9万元系入伙保证金,但款项支付对象系中顾公司,款项附言为“合伙人出资”,滳慧律所对此亦不予认可,应认定赵军就款项性质、款项名目未能完成举证,其要求滳慧律所在劳务合同项下全额退还,本院难以支持。赵军如主张在其他法律关系项下返还,可另行解决。就赵军第四项诉讼请求,赵军要求滳慧律所支付自起诉之日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如前所述,计算基数应为306662.19元。就赵军第五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

就高度强,其作为滳慧律所合伙人,应就律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贾胜霞,赵军未举证证明贾胜霞在滳慧律所担任职务或参与律所经营,其主张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本院难以支持。就中顾公司、滳慧公司,如前所述,本院难以认定17.9万元属涉案合同款项,结合赵军提交证据,赵军主张中顾公司、滳慧公司与上述责任方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应认定其未能充分举证,赵军要求中顾公司、滳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难以支持。此外,滳慧律所、高度强、中顾公司、贾胜霞、滳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高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赵军律师费提成款282826.86元。

二、被告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高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退还原告赵军办公室租金13333.33元、归档保证金10502元。

三、被告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高度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赵军利息(以306662.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赵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9元,由被告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高度强负担5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赵军);由原告赵军负担2729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瑞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