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某俊与菏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13 主办律师:贾鲁栋

贾鲁栋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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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02民初14970号

原告:汲某俊,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汲某俊与被告菏泽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汲某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汲某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31元,由原告汲某俊负担。

审 判 员薛兆起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尚孟瑶

书 记 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