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华与李某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13 主办律师:贾鲁栋

贾鲁栋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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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91民初160号

申请人:刘某华,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旗,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珠,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波,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某华与被申请人李某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华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波的银行存款5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波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某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改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