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霞甲与王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5 主办律师:贾鲁栋
贾鲁栋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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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702民初3151号
原告:任某霞甲,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王某庆,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霞乙与被告王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3月05日立案。原告任某霞乙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任某霞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霞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93,由原告任某霞甲负担。
审 判 员郭润琦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佩佩
书 记 员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