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晓列、单某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判决书
贾月英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黑12刑终239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晓列,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黑龙江省兰西县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2019年3月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5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9日被兰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兰西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兰西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月英,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单晓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黑12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单晓列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朝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单晓列及其辩护人贾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单晓列与被害人单某系兄弟关系,二人因经济纠纷而产生矛盾。2019年3月1日16时许,单晓列驾驶黑A×××××号揽胜牌SUV汽车到兰西县公安局欲找单某理论。当单某驾驶黑M×××××号揽胜牌SUV汽车从兰西县公安局大门驶出时,在门口等候的单晓列便驾车追赶,向西追赶大约三百多米后,单晓列向单某鸣笛示意停车未果后,单晓列加速行驶至单某驾驶车辆左侧,在向右转别停单某车辆过程中,单晓列车辆右侧与单某的车辆左前侧相撞,造成单某车辆左侧大灯罩被撞坏。相撞后,单某向后倒车绕开单晓列车辆继续驾车行驶时,单晓列拿木棒下车追打单某车辆,并砸到车辆右侧油箱盖上方,单某未停车驶离现场。2019年3月4日16时许,单晓列来到兰西县中医院南侧胡同西数第三间门市房找寻单某,单晓列见单某不在此处,便手持木棒将二楼屋内的花盆、茶几上的物品、室内玻璃砸碎,将麻将机推到。屋内人员将此情况告知单某,单某随即报警。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将单晓列抓获,并于当日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经兰西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以上被损坏物品(其中路虎揽胜汽车修复费用27096元,窗玻璃567元,花盆2460元,茶具174元,麻将机修复费1030元)价值31704元。因单晓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兰西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9年8月1日14时许,单晓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军民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单晓列的供述证实,他是单某的亲弟弟,因为单晓列在天津有买卖,单某想要霸占单晓列的生意并且欠单晓列的钱,单某一直躲着不见单晓列,所以单晓列才来兰西县找单某。在公安局门口等了两个小时左右,发现单某的车从公安局门口出来,单晓列按喇叭,但是单某的车并没有停车,于是单晓列加速行驶,想将单某的车别停,之后导致两车相撞。并且对自己在兰西县中医院南侧胡同第三门市二楼用木棒砸花盆,茶几,窗户玻璃,麻将机损坏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说明是因为单晓列想与单某谈事,单某不想见单晓列,单晓列实在没有办法,才想出来砸东西这个办法的事实。
2.被害人单某的陈述证实,他与单晓列系兄弟关系,在2019年3月1日下午五点左右,单某下班后驾车从单位大门出来后,发现一辆车向他驶来,并将单某的车别停,导致车辆左侧大灯罩被撞坏,并且单晓列从车上下来,拿出木棒砸到单某车的右后方,导致右侧油箱盖上方被砸出一个坑。并在2019年3月4日,接到做饭阿姨赵某的电话,说单晓列去中医院南侧西数第三门市房找单某,手持木棒。之后单某接到镶玻璃工人刘某的电话,刘某说他在门口听见二楼砸东西的声音,于是单某打电话报警的事实。
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3月4日上午单某叫他帮忙把中医院南侧胡同第三家门市房的一楼玻璃装上,下午2时许,他来到中医院南侧胡同第三家门市房,下午3时许看见单晓列来了,手里拿着一根木棒就上楼了,后来他接到单某电话,让他看看别让单晓列将房屋砸了,他听见楼上砸东西的声音,回车里给单某打电话,将他听到二楼有砸东西的声音的事告诉单某,一直到警察将单晓列带走的事实。
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朋友介绍给单某帮忙,在中医院南侧胡同第三门市房帮忙打扫屋子,做饭。2019年3月4日下午三点多,单晓列手持擀面杖来找单某,并对赵某说:“我姓单,你告诉单某我找他”,说完单晓列就在二楼待着,赵某就下楼了,给单某打电话,随后就坐在刘某的车里,一直等到警察来把单晓列带走的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中医院南侧西数第三个门市房室内财物被人故意损坏的事实。
6.兰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受损的窗玻璃、花盆、茶具的金额,以及麻将机、汽车修复价格的事实。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立案侦破情况的事实。
8.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4)兰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人单某与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14年2月1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判处原、被告的买卖合同有效,被告黑龙江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给原告单某兰西县新建街新华小区一号楼2号门市楼房、一号楼4号门市楼房的事实。
9.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实,被告人单晓列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10.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单晓列到案经过的事实。
11.关于对单晓列犯罪行为不予谅解的声明证实,被害人鉴于单晓列对其所犯罪行不思悔改,对其损毁财物不赔偿,反而捏造事实,大肆诬告陷害无辜人员,作为受害人对单晓列的恶劣行为不予谅解的事实。
12.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5月6日,单某收到3万元,同年5月15日,单某退回3万元的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晓列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单晓列系初犯,当庭认罪、悔罪,且此案系家庭矛盾而引发,可对其从轻处罚。单晓列的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单晓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被告人单晓列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经济损失31704元。
上诉人单晓列上诉提出:本案的起因是由于家庭矛盾没有得到善解导致的刑事诉讼,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性。涉案物品价格的鉴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和依据。上诉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案情,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虽被害人后来反悔,但该行为不影响上诉人悔改的真实意愿,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抗诉机关抗诉提出:上诉人单晓列事先准备工具,预谋犯罪,结合实施犯罪行为的次数及犯罪数额,可见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且未得到被害人谅解,原审法院对单晓列量刑不当,应对单晓列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单晓列提出的上诉理由和抗诉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经查,本案起因虽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但上诉人在道路上和被害人所属房屋内,对被害人的车辆和屋内财物故意损毁数额较大,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兰西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依法对涉案损毁财物进行价格鉴定,合法有效。虽然上诉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故意毁财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表现,但上诉人两次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被害人对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谅解,应对上诉人依法惩处,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偏轻,予以纠正。故上诉人提出应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抗诉机关提出原审法院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单晓列定罪部分及第二项,即被告人单晓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单晓列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单某经济损失31704元。
二、撤销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2刑初12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单晓列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单晓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期间取保候审时间101天,即自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伟刚
审判员许雷
审判员陈世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霍望
书记员于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