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月英
主办律师
赵某与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黑0104民初768号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贾月英,黑龙江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1。
原告赵某与被告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原告委托代理人贾月英、被告邵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邵某2,现年9周岁。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而且,被告邵某1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婚生女和原告都不尽义务。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邵某1离婚,并要求婚生女邵某2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邵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被告聂景坡辩称:感情不和不属实,双方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A1,哈尔滨市道外区档案馆婚姻档案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被告对证据A1的质证意见是:没有异议。
证据A2,居民户口簿一份,拟证明:原告赵某被告邵某1及婚生女孩的身份信息。
被告对证据A2的质证意见是:没有异议。
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A1、A2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叫邵某2(2009年2月生)。双方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琐事双方分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邵某1离婚,被告邵某1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邵某1婚后建立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后因琐事发生了隔膜,只要双方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会和好如初的,故原告赵某所提与被告邵某1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所提与被告邵某1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新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纪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