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五;杨玉荣;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2 主办律师:贾帅领

贾帅领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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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已核验身份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4377号

申请人:邵某,女,195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帅领,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五,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邵某与被申请人高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邵某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某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为: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柯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家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