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孙某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6 主办律师:贾帅领

贾帅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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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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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702民初12017号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帅领,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军。

第三人:孙某芳。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军、第三人孙某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因个人原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刘艳丽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邝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