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杨某;董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13 主办律师:贾帅领

贾帅领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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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1702民初7049号

原告:崔某,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杨某,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东、贾帅领,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董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崔某、杨某与被告董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崔某、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崔某、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永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