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商铺租赁合同情势变更的认定与适用
贾帅领
本文作者
2026驻马店合同纠纷焦点解析: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认定与适用边界
以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为视角的实务分析
引言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争议焦点的确定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分水岭。2026年,驻马店地区各级法院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其中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日益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热点。本文以一则典型商铺租赁合同纠纷为例,深度剖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适用边界,以期为市场主体提供风险防范指引。
一、典型案例引入:一场疫情引发的"退租风波"
2023年,张某与驻马店某商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5万元,用于经营餐饮。2024年上半年,因周边道路封闭施工及商圈整体改造,该商铺客流量锐减70%,张某的餐饮店月营业额从之前的18万元骤降至不足3万元。张某以"情势变更"为由诉至驻马店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由双方分担损失。而商业管理公司则辩称,道路施工和商圈改造系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张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二、争议焦点: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界限如何划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所称的客观情况变化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情势变更",而非自甘风险的"商业风险"。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规范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确立了三层递进要件:
第一,"无法预见" ——变化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且该变化在订立合同时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第二,"不属于商业风险" ——该变化须排除市场固有波动、价格涨跌等经营者应当自担的风险;
第三,"明显不公平" ——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
(二)"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司法识别规则
在驻马店地区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维度综合判断:
| 考量因素 | 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 | 情势变更(可以适用) | |---------|------------------------|---------------------| | 可预见性 | 通常可预见或应有预见能力 | 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 | 影响程度 | 在正常经营波动范围内 | 导致合同基础丧失 | | 风险承担 | 应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 若由一方承担则显失公平 | | 外部性 | 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 | 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外部力量 | | 持续时间 | 短期波动或周期性变化 | 长期性、根本性改变 |
在本案中,法院裁判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道路封闭施工和商圈改造是否属于"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如果属于,其性质更接近政策性调整还是市场自然演变?
(三)驻马店地区的裁判倾向与理由分析
近年来,驻马店两级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逐渐形成了以下裁判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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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预见性"采取客观标准——以同行业理性经营者的认知水平为参照,而非个别经营者的主观标准。张某作为专业餐饮经营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能带来的影响应当有一定预判能力,但具体施工时间、周期和影响程度超出一般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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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继续履行是否显失公平"的实质审查——并非所有利润下降都构成显失公平,法院通常需要对比合同签订时的预期收益与当前实际收益,衡量是否存在重大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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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鼓励"重新协商" ——法院倾向于先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变更,只有协商不成时才考虑解除合同。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推演
若张某的餐饮店营业额下降超80%,且施工周期明确长达两年以上,则法院认定情势变更成立的可能性较大。但若仅是阶段性波动(如三个月),则更可能被定性为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
三、实务建议:市场主体如何应对情势变更争议?
第一,合同订立时强化预见条款。 在合同中尽可能列举可能影响履行的重大事由(如政府规划调整、重大市政工程等),明确约定发生后的处理机制。
第二,情势变更发生后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对方,表明重新协商的意愿,保存协商记录和证据材料。
第三,注重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包括政府部门发布的施工公告、第三方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经营流水等,形成证据闭环。
第四,合理选择请求权基础。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法定解除权存在交叉,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法律路径,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适用,本质上是在"契约严守"与"实质公平"之间寻找平衡。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驻马店地区法院对该原则的适用日趋精细化,既防止市场主体的不诚信逃约,也避免将不可预见的系统性风险过分转嫁给弱势一方。合同纠纷的每一次裁判,都是对市场信用体系的再造与重塑。
市场主体应当认识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但法律也守护着最基本的公平底线。了解情势变更的认定规则与适用边界,不仅是为了纠纷发生时维权,更是为了在商业决策中做好充分的法律预判。
相关QA
Q1: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A:情势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后,因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或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这一原则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Q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有何区别? A: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其效果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情势变更则强调合同基础条件的根本变化,其效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俗说: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能履行但显失公平。两者可能发生竞合,但法律后果和救济路径不同。
Q3: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如何区分? A:商业风险是市场主体在交易中应当自担的正常波动(如价格涨跌、供需变化);情势变更则是超出正常商业逻辑的系统性、外部性变化(如国家政策调整、重大突发事件)。判断标准包括:风险是否可预见、是否属于行业常态、影响程度是否根本性。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
Q4:合同纠纷中,主张情势变更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A:通常需要提供:①证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证据(如政府文件、公告、新闻报道);②证明该变化无法预见的证据;③证明损失和显失公平的财务数据、审计报告;④已与对方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的沟通记录;⑤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书证、物证等。
Q5:情势变更发生后,是否可以立即起诉解除合同? A: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只有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时,才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未经过协商程序直接起诉的,法院可能会驳回起诉或要求先进行协商。
Q6:驻马店地区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A: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则,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有协议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则从其约定。驻马店市的合同纠纷通常由各区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Q7: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能否请求法院调减? A: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实际损失的130%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参考标准。主张调减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Q8: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如何处理?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法院通常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
Q9:口头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否主张情势变更? A:可以,但举证难度更大。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依法成立的各种形式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口头合同当事人需要先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再证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建议日常交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便明确权利义务和合同基础条件。
Q10:遇到合同纠纷,是否一定要委托律师处理? A:并非强制,但强烈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合同纠纷涉及法律适用、证据规则、诉讼策略等专业问题,尤其是在情势变更等复杂争议焦点上,律师的专业判断和诉讼经验对案件结果有重要影响。如果案件标的较大或法律关系复杂,尽早聘请律师介入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联律师:贾帅领,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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