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隋某;张某甲;张某乙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贠鹏
主办律师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083财保6号
申请人:冷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隋某,女,汉族,住乳山市诸往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张某甲,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申请人:张某乙,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冷某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265496元,申请人冷某以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265496元的范围内,1、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山东省某账号,账号:XXX;2、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山东省某账号,账号:XXX;3、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某甲有限公司,账号:XXX;4、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某甲有限公司,账号:XXX;5、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某乙有限公司,账号:XXX;6、查封被申请人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某丙有限公司,账号:XXX。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847元,由冷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谢凤昌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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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