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某公司;孙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4 主办律师:贠鹏

贠鹏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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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83财保326号

申请人:威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某,女,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人威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37000元,申请人威海某有限公司以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7000元范围内,1、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某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账号:XXX;2、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微信账户;3、查封被申请人孙某名下的支付宝账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90元,由申请人威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谢凤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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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