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乳山某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14 主办律师:贠鹏
贠鹏
主办律师
加工合同纠纷 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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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2025)鲁1083民初2010号
原告:刘某,男,195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文,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乳山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孙丽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