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乳山市某某镇人民政府、乳山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15 主办律师:贠鹏

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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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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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083民初1616号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羊,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乳山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民,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鹏,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某某镇人民政府、乳山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1元,由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曲龙江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宫恺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