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多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路径与边界
贠鹏
本文作者
2026[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路径与边界分析——以多层转包中发包人担责问题为中心
在威海地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近年来争议最为集中、裁判尺度分歧较大的焦点问题。笔者结合2025年审结的(2025)鲁10民终XXX号案件,就其中核心问题展开分析。
一、基础法律场景
2021年,威海某置业公司(发包人)将某住宅小区项目发包给某建筑集团(总承包人)。该建筑集团将项目整体转包给王某(无资质自然人)。王某又将其中部分楼栋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李某(实际施工人)。李某组织工人完成施工后,王某仅支付部分劳务费,尚欠120万元。李某起诉王某、建筑集团、置业公司,要求三方连带支付工程款。
争议焦点: 在存在多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李某是否有权越过直接合同相对方王某,要求总承包人建筑集团乃至发包人置业公司承担责任?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二、司法裁判逻辑演变与现行规则
第一层: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坚守与突破边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文允许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并未规定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承担责任问题解答》进一步明确:合同相对性是原则,突破是例外,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第二层:多层转包情形下的特殊处理规则
本案中,李某与实际合同相对方是王某,王某之上还有建筑集团。关键问题在于:建筑集团是否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发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XXX号判决中确立的裁判规则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发包人”仅指建设工程的业主,即建设单位,不包括总承包人、转包人等在工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中间主体。 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建筑集团依据该条直接承担付款责任。
第三层:发包人担责的范围与条件
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只有在欠付建筑集团工程价款的范围内,才对李某承担支付责任。这要求李某提供证据证明: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明确;
- 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对应的工程范围包含李某实际施工部分;
- 发包人与建筑集团之间的结算情况。
实务中,发包人通常会抗辩已足额支付工程款,此时举证责任分配极为关键。威海地区法院一般要求实际施工人先提供初步证据,再由发包人举证证明付款情况;发包人无法举证的,法院可能参照合同约定及已完工程量酌定欠付数额。
三、本案裁判结果与法律逻辑
法院最终判决:
- 王某向李某支付劳务费120万元及利息;
- 置业公司在欠付建筑集团工程款80万元范围内对李某承担支付责任;
- 建筑集团不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理由归纳:
- 李某与王某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王某负有直接付款义务;
- 建筑集团与王某之间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建筑集团并非发包人,不能作为发包人责任的适格主体;
- 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查明的欠付工程款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合同相对性是基础,实际施工人不能“穿透”过多层级获得超出法定范围的保护。
四、实务风险提示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 需要特别注意:并非所有层级的主体都可以被追索。起诉时应将直接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一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准确主张不同主体各自的责任类型与范围。避免因责任主体识别错误导致部分诉请被驳回、增加诉讼成本。
对发包人而言, 应当重视对总承包人付款进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确保工程款流向清晰可溯。发包人最有力的抗辩是证明已向总承包人足额支付工程款,这要求发包人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结算文件及对账记录。
对总承包人/转包人而言,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不意味着对下游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需严格区分自身作为转包人的地位与发包人的地位差异,在应诉中精准定位抗辩策略。
相关Q&A问答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与农民工有何区别? A:实际施工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分包人等。农民工是具体提供劳务的自然人,二者系不同主体。实际施工人通常以承包人的身份对外主张权利,与农民工个人劳务报酬追索的法律路径不同。
Q2: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A:可以,但法律依据是《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且前提是发包人存在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情形。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时,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仅在欠付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Q3: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哪些主体? A: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也可以将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权利。但不能直接起诉与工程无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非发包人身份)承担付款责任。
Q4: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无法查明时如何处理? A:如果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尚未完成结算,欠付数额难以确定,法院一般会要求发包人限期提交结算资料、付款凭证。发包人拒不配合或证据不足的,法院可根据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鉴定意见等综合认定欠付数额。确无法查明的,可能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请。
Q5:转包、违法分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是否还能要求支付工程款? A:可以。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折价补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需看承包人修复后是否合格,合格则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
Q6: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从何时起算? A: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实践中,一般从工程完工或交付之日起算;有分期付款约定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工程款未结算的,通常自结算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Q7: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或违约金? A:合同有效时按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合同无效的,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从工程交付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具体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Q8:实际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如何认定? A: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实际施工人作为与发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主体,一般不直接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认为,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代位行使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是承包人怠于行使权利。建议实际施工人及时对承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不宜拖延。
Q9:挂靠与转包在实际施工人认定上有何区别? A:挂靠(借用资质)与转包的核心区别在于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实际施工行为人与名义承包人不一致。实践中,挂靠人一般不被认定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向被挂靠单位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连带责任等。认定挂靠还是转包,需综合投标情况、资金流向、组织施工形式等判断。
Q10:威海地区法院在审理解此类案件时有何特别考量? A:威海地区法院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同时注重审查三层关系: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及工程款结算;转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工程款支付流向的完整性。特别强调发包人欠付数额的查明,不轻易适用“推定欠付”。同时建议各方当事人积极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解决工程量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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