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谭美岩
主办律师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1281民初10230号
原告: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王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负责人:张立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谭美岩、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给付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64511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64511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0日,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签订12份《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2017年龙江网络大庆-安达分公司预埋楼新建水岸尚品工程交与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应给付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14105元,尚欠264511元工程款未给付,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此起诉至法院。
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不满足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案涉工程尚未进行最终结算、未进行外部审计,无法确认具体工程价款,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为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开具足额发票;二、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金额有误,案涉工程价款总额499420元,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张工程价款总额614105元无事实依据;三、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更改设计方案,对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综上,请求驳回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入围通知书,欲证实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施工主体资格。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入围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2016-2017年度新建预埋楼项目,具备施工主体资格。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份,欲证实2017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案涉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未进行审计,且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开具足额发票,不满足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三、工程验收报告12份,欲证实案涉工程于2018年12月5日至12月7日经过竣工验收,具备结算条件。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该份证据系复印件,且该份验收报告的主体应为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与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无关,同时该份证据亦说明案涉工程未进行审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四、工程现场签证表8份、工程洽商记录11份,欲证实案涉工程变更系经过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现场确认并同意的。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该份证据有异议,未加盖公司公章,无法体现其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工程现场签证表和工程洽商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涉工程施工内容变更,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五、工程决算书12份,欲证实案涉工程双方经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为1188998元,其中人工费为614679元,材料费574319元。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该份证据有异议,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分公司并非合同主体,无权代表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出具结算报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六、业务回单2份、发票,欲证实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收到工程款249710元、于2019年2月2日收到工程款99884元,合计349594元,发票开具金额亦是349594元。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但对发票开具金额有异议,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仅开具了249710元的发票,尚欠149826元发票未开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支付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中的业务回单予以采信;经核对,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举出的发票数额能够证实已为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349594元工程款的发票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中的发票予以采信。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七、企业信用报告,欲证实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系由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变更而来的事实,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2份,欲证实按照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案涉工程未进行决算审计,无法确定最终结算款,不满足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根据案涉合同第九条约定第七款约定,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欠149826元发票未开具;案涉合同总价款为499420元,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主张数额有误。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开具足额发票,并且因双方对施工内容协商一致进行了变更,故应按最终结算价确定工程款。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与出示的案涉合同相一致,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国银行收款回单,欲证实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已向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49594元,但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仅开具249710元发票,尚欠发票149826元未开具。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份证据无法证实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份证据能够证实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已向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49594元的事实,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20日,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签订了12份《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将2017年龙江网络大庆-安达分公司预埋楼新建水岸尚品外网等工程交付给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协调赔补、内外网工程,施工日期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6月20日。工程竣工后,双方经决算,确定工程款数额为工程价款为1188998元,其中人工费为614679元,材料费574319元。因材料系由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提供,故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的工程价款中仅包括人工费,双方决算的人工费数额为614679元,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仅请求614105元,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已向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49594元,尚欠工程款264511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入围通知书、广播电视基础网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工程现场签证表、工程洽商记录、工程决算书、业务回单、发票、企业信用报告、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决算,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应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本院对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要求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6451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请的利息部分,因双方于2018年6月10日进行了竣工决算,故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给付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64511元,并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即15146.93元;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5元,由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5445元,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洪山
人民陪审员张学华
人民陪审员叔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庞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