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3.02.28 主办律师:谭美岩

谭美岩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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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1281民初10229号

原告: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永平小区208栋5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荣,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南横五道街检察院楼。

法定代表人:冯雪涧,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义,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守一,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刚,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徐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7,188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工程欠款暂定人民币147,188元为基数;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为落实安达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全面规范城区各类架空线路的通知》要求,被告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经研究并上报请示后,采取先组织施工,后跟进立项的方式,将城区光缆线路的落地工程交给原告负责实际施工。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材料和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了落地施工任务并投入使用,产生的工程款预算共计147,188元,被告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刚对上述事实予以签字确认,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欠款,侵犯了原告的财产利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广电黑龙江网络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给付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安达市内光缆落地工程人工费42,613.97元,于2023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244元,减半收取1,622元,由黑龙江奥凯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洪山

人民陪审员张学华

人民陪审员叔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庞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