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玉宏、黄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27 主办律师:谭美岩

谭美岩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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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玉宏,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粮食科副科长,户籍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现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冬云(系窦玉宏妻子),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医院院长,户籍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现住黑龙江省。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福,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现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窦玉宏、黄冬云因与被上诉人王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窦玉宏、黄冬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岩,被上诉人王长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窦玉宏、黄冬云提供新证据欲证明王长福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职业,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清王长福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并据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窦玉宏、黄冬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苏倡

审判员刘红丽

审判员翟福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