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玉宏、黄冬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27 主办律师:谭美岩
谭美岩
主办律师
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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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81民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窦玉宏,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粮食科副科长,户籍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现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冬云(系窦玉宏妻子),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前锋农场医院院长,户籍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现住黑龙江省。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岩,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长福,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抚远市,现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黑龙江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窦玉宏、黄冬云因与被上诉人王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窦玉宏、黄冬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岩,被上诉人王长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窦玉宏、黄冬云提供新证据欲证明王长福长期从事高利放贷职业,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清王长福是否属于职业放贷人,并据实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2019)黑8102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窦玉宏、黄冬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7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苏倡
审判员刘红丽
审判员翟福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郑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