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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挂靠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路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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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美岩 律师

谭美岩

本文作者

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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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
已核验身份

2026佳木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法律路径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权利主张问题始终是争议的高发地带,尤其是涉及挂靠经营模式时,法律关系更为复杂。2026年在佳木斯地区的一起典型案件中,某自然人(实际施工人)以某建筑公司(被挂靠方)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争议焦点集中于:在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其请求权基础究竟是合同相对性突破,还是代位权诉讼?

本文将围绕此焦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下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此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一、争议焦点界定: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识别 司法实践中,挂靠(借用资质)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外观高度相似,但法律后果迥异。本案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其与建筑公司构成“内部承包”,意在规避挂靠认定。但法院在审查时,重点考察了以下要素: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社保关系;工程资金是否由建筑公司账户收支;项目印章及财务管理权限归属;以及建筑公司是否仅收取管理费而不参与实质管理。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无财产隶属及人事依附关系,构成挂靠关系。

二、核心法理分析: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有限突破

  1.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适用边界。该条款明确赋予“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但该条款的适用主体不及于挂靠人。最高法在多份裁判文书(如(2019)最高法民再329号)中已明确: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无权依据该条款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其逻辑在于,挂靠关系下,实际施工人系自愿借用资质,其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法律无特别保护之必要。
  2. 合同相对性之坚守与例外。在挂靠情形下,施工合同名义主体为被挂靠人(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仅对合同相对方负有付款义务。本案中,发包人已向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建筑公司因与发包人进行结算,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施工人若直接主张发包人付款,缺乏直接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法律正当性。
  3. 权利救济的另一重门:代位权诉讼(《建工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作为替代路径,实际施工人虽然不能直接诉发包人,但当被挂靠人(债务人)怠于向发包人(次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实际施工人(债权人)权益受损时,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本案中,若建筑公司已向发包人发出催款函但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且存在对实际施工人债务清偿不能的情形,实际施工人即可启动代位权之诉,将发包人列为被告,代位行使建筑公司的债权。

三、实务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此案对佳木斯及全国类似纠纷的启示重大:

  •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务必保留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会议纪要、付款申请、材料采购及劳务分包合同等原始证据,以证明自身为工程实际投入。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时,应明确界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挂靠而丧失直接诉权。
  • 对发包人而言:应严格审查承包人的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中标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在工程款支付环节,应要求承包人出具书面委托付款函,并尽量将款项支付至承包人对公账户,以避免因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而被承包人主张重复付款风险。

综上,2026年佳木斯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法律共同体: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法律关系定性优先于金额计算。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明确的,实际施工人应通过精密的证据链与代位权制度等法定路径维护自身权益,而非依赖对合同相对性的无限突破。


10组相关QA

Q1: 我是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我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吗? A1: 一般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情形不属于该条款适用范围。

Q2: 如果我是挂靠人,应该以谁为被告主张工程款? A2: 应以被挂靠人(有资质的企业)为被告主张工程款。因为施工合同的名义承包方是被挂靠人,其负有向实际施工人转付工程款的义务。

Q3: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还与其结算,实际施工人能起诉发包人吗? A3: 在确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行为且实际施工人系工程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个别判例支持依据事实合同关系主张权利,但主流裁判观点依然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风险较大。

Q4: 什么叫代位权诉讼?和直接起诉发包人有什么区别? A4: 代位权诉讼是实际施工人作为债权人,代替被挂靠人向次债务人(发包人)主张债权。区别在于,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是被挂靠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且该怠于行为损害了实际施工人利益。

Q5: 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A5: 需要满足:1.实际施工人对被挂靠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2.被挂靠人对发包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3.被挂靠人怠于行使权利;4.该怠于行为影响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

Q6: 挂靠施工合同无效,管理费还能收取吗? A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亦无效。但被挂靠人若实施了管理行为,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若仅系转包获利,则法院通常不支持管理费请求,已收取的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Q7: 内部承包协议能否对抗挂靠关系的认定? A7: 不能绝对对抗。法院会穿透审查实质,若内部承包协议仅为规避法律而签,且不存在劳动关系、资金未走公司账户等,依然会被认定为挂靠关系。

Q8: 实际施工人如何防范挂靠带来的法律风险? A8: 建议尽量采用内部承包模式,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签订正式的内部承包协议,规范工程资金流转,由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并开具发票,保留所有出资及管理凭证。

Q9: 被挂靠人倒闭了,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找谁要? A9: 若被挂靠人破产无力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在破产清算中只能作为普通债权申报。若发包人尚欠被挂靠人工程款,可尝试行使代位权,但程序复杂,需尽快采取法律行动。

Q10: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A10: 受诉讼时效限制,一般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主张时应保留催收函或诉讼等时效中断的证据,避免因超过时效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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