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某有限公司;向某;李某;蒋某乙;蒋某甲;湖北省恩施某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8 主办律师:谭绍杨
谭绍杨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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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2801民初5284号之二
原告:向某,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沙地乡,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杨,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穗,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甲,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蒋某乙,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湖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省恩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某与被告蒋某甲、蒋某乙、李某、湖北省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省恩施某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向某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2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第3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郭韶华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罗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