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符某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1 主办律师:谭绍杨

谭绍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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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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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2825民初1702号

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宣恩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杨,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穗,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符某富,男,1962年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符某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宣恩县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星宇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玺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