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云与李某、覃某妹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7 主办律师:谭绍杨

谭绍杨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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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2801民初6348号

原告:向某云,女,生于1978年2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现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绍杨,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生于1976年1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建始县,现住恩施市。

被告:覃某妹,女,生于2000年2月13日,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荔波县。

原告向某云诉被告李某、覃某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某云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准备与对方庭外和解、同时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费退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云以前述理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具有因违法行为需处理而可以不准许撤诉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云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2.68元,应减半交纳1591.3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本院决定免予交纳。

审 判 员尹学友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谭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