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某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3 主办律师:谭平
谭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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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28民终2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某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清锋,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苟某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苟某杰。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选彬,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恩施某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4)鄂2801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恩施某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恩施某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恩施某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6650.00元,由上诉人恩施某某传媒集团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家俊
审判员曾俊铭
审判员黄崧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向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