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玉与恩施市大峡谷奇友民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6 主办律师:谭平

谭平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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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28民终2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玉,女,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湖北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博,湖北思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大峡谷奇友民宿,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经营者:宋某邪,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操,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玉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大峡谷奇友民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4)鄂2801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由审判员张辅军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玉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4)鄂2801民初67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刘某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某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某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辅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张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