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勋与湖北某某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1.03 主办律师:谭向晔

谭向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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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381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勋,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勋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未按期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1381执90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乐金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