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广水市卫校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02 主办律师:谭向晔

谭向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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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4567号

原告: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南城工业园区十长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何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向晔,系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水市卫校附属医院,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122号。

负责人:苏国民。

原告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水市卫校附属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至欣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