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宗勋、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谭向晔
主办律师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保147号
申请保全人:胡宗勋,男,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北环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苏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胡宗勋与被保全人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胡宗勋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保全人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应山办事处胜利街求实巷国民大厦4单元705室、805室及101铺、201铺。胡建斌、丰林之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提供担保;胡光政、李艳林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广水市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胡宗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湖北全龙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应山办事处胜利街求实巷国民大厦1幢101、201铺、4单元705室、805室,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胡建斌(422201197105120877)、丰林之(422204197403199420)共同共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洪山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担保人胡光政(422224193710090019)、李艳林(42222419360406006X)共同共有的位于广水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广水市不动产权第××号),胡光政、李艳林共同共有的位于广水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广水市不动产权第××号),胡光政、李艳林共同共有的位于广水市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广水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