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世刚、广水市郝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5.11 主办律师:谭向晔
谭向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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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2599号
原告:彭世刚,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水市郝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水市中兴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张鸿,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志略,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彭世刚与被告广水市郝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世刚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世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世刚撤回起诉。
诉讼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彭世刚负担。
审判长周勇军
审判员李运国
审判员刘承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