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双萍、广水市中医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3 主办律师:谭向晔

谭向晔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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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民初3243号

原告:郝双萍,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水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街103号。

负责人:彭长辉。

原告郝双萍与被告广水市中医医院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双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双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双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3.75元,减半收取481.88元。由原告郝双萍承担。

审判员胡俊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