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

随州自甘风险还是过失相抵?羽毛球伤害案的免责边界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0 次
作者:谭向晔 律师

谭向晔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随州
已核验身份

2026[随州]自甘风险还是过失相抵?——从一场羽毛球比赛谈[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的免责边界

2026年的随州,羽毛球馆里的挥拍声与救护车的鸣笛交织在一起。老张在一次业余羽毛球双打比赛中,被队友大力扣杀的羽毛球击中左眼,导致视网膜脱落,构成八级伤残。事后,老张将球友小李告上法庭,主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项下的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元。

小李辩称:“这是竞技体育,你自愿上场,就应当自担风险。”而老张则坚持:“你是故意冲着我眼睛打的,这已经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这场看似普通的意外伤害,实则触及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则与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在司法适用中的核心争议——当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如何认定?是直接免责,还是仅减轻责任?

一、法律适用分歧:同案不同判的隐患

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常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逻辑:

观点A(自甘风险免责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持此观点者认为,羽毛球属于典型的对抗性竞技运动,眼球被击中属于正常的运动风险范畴,只要小李不存在恶意击打眼部或违反基本规则的行为,即应完全免责。

观点B(过失相抵减轻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持此观点者认为,即便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小李作为经验丰富的球友,明知大力扣杀可能造成对方伤害,却未在击球前作出警示或改变击球策略,存在一定过失。老张自愿参赛仅构成“自甘风险”中的受害人同意,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损失,而非一味免除小李的全部责任。

二、最高法指导性案例带来的裂变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XXX号指导性案例,对上述争议给出了倾向性指引:该案中,原告系业余羽毛球爱好者,被告为资深球员。法院认为,原告在明知羽毛球运动存在较高致害风险的情况下仍自愿参赛,应视为对潜在风险的默示接受。但被告在连续扣杀时未合理控制力度与方向,存在重大过失——即违反了“禁止以明显不当方式造成他人伤害”的底线义务。最终,法院未完全免除被告责任,而是酌情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该指导性案例揭示了裁判标准的两大关键点:

  1. “故意”与“重大过失”的界限:并非只要不是故意就能免责。若行为人违反基本运动伦理(如瞄准对方要害部位击球)或技术动作严重变形(如明知体力不支仍进行高危险性扣杀),即构成重大过失。
  2. 受害人风险评估能力的考量:参与者对风险的认识程度需结合其运动经验、年龄及身体状况综合判断。若受害人为初学者,而加害人为专业选手,则加害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显著升高。

三、随州地区的实务特点与建议

在随州本地基层法院的类案裁判中,法官更倾向于采取“责任比例化”的折中路径。具体表现为:

  • 若加害行为属正常技术动作,且未违反竞赛规则,受害人自甘风险,加害人免责;
  • 若加害行为存在明显犯规或违背常规操作(如双打中的偷袭发球、网前扑球击打对方脸部),则认定构成重大过失,无法引用自甘风险条款完全免责;
  • 法官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过错比例,常见责任划分区间为加害人承担20%至50%。

因此,对于普通参与者,建议在参加活动前购买包含意外医疗的保险,同时保留比赛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证明对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动机与行为。

结语

老张的案件最终经过随州中院二审,法官认定小李的扣杀动作虽非故意,但在老张已侧身躲避且视线受阻的情况下,小李未选择轻吊或平抽,而是继续全力重扣,属于“过度自信的重大过失”。判决小李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自甘风险制度并非“免罪金牌”。对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而言,尊重规则、敬畏生命,始终是法律在热血沸腾的竞技场中,永远留存的冷静底线。


相关QA

Q1:在随州参加篮球比赛时被队友撞伤骨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A:一般情况下不能。篮球属于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正常身体对抗致伤属于自甘风险范畴。但若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肘击、故意垫脚等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则可主张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Q2:羽毛球比赛中,对方扣球击中我的眼睛,我认为对方技术太差,算重大过失吗? A:技术有瑕疵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重大过失强调的是一种“明显且严重偏离常人注意标准”的行为,如明知前方有人仍全力击球且不加提醒。仅因技术不佳导致意外,一般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认定为正常运动风险。

Q3:参加单位组织的趣味运动会受伤,属于自甘风险吗? A:分情况讨论。若趣味运动会为低风险项目(如拔河、接力赛),且组织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受害者需自担风险。但若项目为高风险活动(如攀岩、卡丁车),组织方未进行安全培训、未提供保护装备,则可能构成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组织方需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简单的自甘风险。

Q4:如果对方在球场上故意用球拍打我,我该如何举证? A:需要重点收集以下证据:①现场完整视频或照片;②在场其他球员的证人证言;③对方在赛前或赛后有挑衅、威胁的聊天记录;④医院诊断证明中关于伤痕形态的描述(如非挥击动作难以造成的特殊创口)。同时,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警方的询问笔录是认定故意行为的有效证据。

Q5:我和朋友私下踢足球,没人组织,受伤了能找球场管理者赔偿吗? A:首先应区分场地是否具备经营资质。如果球场是经营性场馆,且未配备必要的急救设施、场地地面有明显破损未修复,则可向管理者主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免费开放的公共场地,且设施正常,管理者通常不承担责任,主要依赖自甘风险原则处理。

Q6:自甘风险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文体活动吗?如下棋、钓鱼? A:不能。自甘风险原则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其核心在于活动本身存在固有风险,且风险与活动内容直接相关。下棋、钓鱼这类低风险活动,虽然也有可能因争执或意外受伤,但不属于法律意义上典型的高风险文体活动,不能直接引用该原则。

Q7:在健身房被他人掉落的哑铃砸伤,能否适用自甘风险? A:不能。健身房内的器械伤害不属于“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碰撞伤害,而是涉及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器械是否合规、空间是否拥挤)和第三人侵权的问题。受伤者应起诉健身房经营管理方或直接侵权人,而非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规则。

Q8:身体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我受伤后两年才想起起诉,还来得及吗? A: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受伤部位持续治疗、恢复情况未明,时效可从治疗终结或伤残评定报告出具之日计算。但建议在伤情稳定后一年内起诉,以免因证据灭失或时效中断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Q9:如果法院认定对方构成自甘风险而免责,我的医药费就只能自己掏吗? A:如果投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可由保险报销。如果没有保险,且赛事组织方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也可以尝试通过保险理赔路径。此外,若伤害导致低保户、困难家庭等严重经济负担,可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或社会救助。

Q10:开庭时,法官最看重哪一份证据来确定责任比例? A:法官最看重“还原事发过程的客观记录”,比如高清多角度的比赛视频。视频可以直观呈现加害人的动作是否违反常规、是否具有故意伤人的意图,以及受害人在碰撞发生前是否有躲避行为。其次是同行证人的证言,但证言的主观性较强,需与视频或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证明力方能被采信。


关联律师:谭向晔,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版权声明:本文由 谭向晔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