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涛、董焕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4 主办律师:谭凯焕

谭凯焕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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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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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2990号之一

原告:许兴涛,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理人:郑孟联(系许兴涛的妻子),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焕彬,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徐丹,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兴涛与被告董焕斌、徐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许兴涛于2022年4

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兴涛以与被告董焕斌、徐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兴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由原告许兴涛负担。

审判员郑丽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