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兴涛、董焕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4.24 主办律师:谭凯焕
谭凯焕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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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84民初2990号之一
原告:许兴涛,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法定代理人:郑孟联(系许兴涛的妻子),女,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文海,黑龙江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焕彬,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被告:徐丹,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凯焕,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兴涛与被告董焕斌、徐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许兴涛于2022年4
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兴涛以与被告董焕斌、徐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兴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由原告许兴涛负担。
审判员郑丽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