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恒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与周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2.10 主办律师:谢红丽

谢红丽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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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17号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万国街18号万国汽配城3栋12B、13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12MA4KPLPG6A。

经营者:袁传军,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华(系袁传军妻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丽,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垠,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周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达汽车配件经营部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达汽车配件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恒达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谢然

书记员王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