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材厂与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2 主办律师:谢昌炜

谢昌炜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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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27民初837号之一

原告:某某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某某建材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厂(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建材厂(普通合伙)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建材厂(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受理费(变更诉求后)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某某建材厂(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江颖蓉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