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某有限公司;沙县某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谢昌炜

谢昌炜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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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27民督97号

申请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沙县某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申请人:林某,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建国佳苑西沿。

申请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沙县某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林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某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某公司以该案需要收集新的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福建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德鸿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