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4 主办律师:谢昌炜

谢昌炜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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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27民初736号之二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魏广明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