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分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3 主办律师:谢昌炜

谢昌炜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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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闽0427民初748号

原告:曾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9日出生,住将乐县。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分会,住所地三明市沙县区。

主要负责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秋香,福建浩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某,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现住三明市沙县区。

第三人:黄某某,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分会、第三人林某某、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于202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计40.5元,由曾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海铨

审判员江颖蓉

人民陪审员罗炜萍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凯燕

书记员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