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能否追索另一方?
谢昌炜
本文作者
2026[福建省][民间借贷纠纷]: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还能否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与热点。特别是当借款人与其配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时,另一方是否还能被债权人追索,往往引发激烈争议。本文将以福建省内司法实践为视角,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分析。
一、典型案例引入
2024年,福州市某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张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朋友王某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李某未在借条上签字。2022年,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债务均由张某个人承担,与李某无关。”
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王某遂将张某与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50万元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抗辩称,其已与张某离婚,且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债务由张某承担,自己不应再对该笔债务负责。
二、争议焦点分析:离婚协议的内部约定 vs 外部债权人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直接对抗债权人(即第三人)的还款请求?
(一)法律依据:区分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明确传递了两个核心规则:
- 对内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夫妻二人之间有效。承担了清偿责任的一方,有权依据该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 对外效力:该约定 不能对抗债权人。只要该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依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二)核心前提: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前提是争议债务首先被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该笔债务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那么李某自然无需承担责任,离婚协议的约定与否并不关键。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三)结合案例深入剖析
回到上述案例,王某的50万元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李某并未签字,且王某需要证明该笔借款是否用于张某与李某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共同生产经营”。
- 举证责任分配: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债权人王某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他需要提供证据(如银行流水显示款项用于购房、装修、子女教育、家庭共同经营项目等),证明该笔借款确实服务于家庭整体利益。
- 判决结果预判:如果王某无法完成上述举证,法院极有可能认定该50万元为张某的个人债务,李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此时,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只是按照法律规定自然发生效力。
- 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王某成功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用于支付夫妻共同购买房屋的首付款或装修款),那么该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此情况下,即便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一人承担,李某仍需对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在向王某偿还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行使追偿权。
三、实务启示与风险提示
在2026年的福建省司法实践中,这一争议焦点依然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对于债权人、借款人及配偶分别提出以下建议:
- 对于债权人:出借大额资金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或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取得配偶的明确追认。这能从源头上避免日后举证不能的风险。
- 对于借款人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关注家庭重大债务的形成。若确不知情,在发生纠纷时应积极应诉,向法院说明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提交相应的反驳证据。
- 对于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很有必要,但它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无法免除对债权人的对外责任。切不可误解为签订了“债务隔离条款”就等于“免责协议书”。
结论:2026年[福建省]的司法裁判口径遵循了《民法典》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即离婚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债权人依法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时,未被认定为债务人一方的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为由拒绝向债权人清偿,但清偿后可依法向约定的责任方追偿。厘清这一规则,对于防范借贷风险和妥善处理婚姻家庭财产关系至关重要。
相关QA
Q1:在福建,夫妻一方在婚内私下借的钱,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离婚后还要一起还吗? A1:不一定。根据《民法典》,若该债务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属于借款方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法院会结合借款金额、用途、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
Q2: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债务归男方”,债权人还能起诉女方吗? A2:可以。只要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起诉男女双方。离婚协议只在夫妻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女方在偿还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男方追偿。
Q3:出借人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A3:转账记录是重要证据,但还需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如果转账金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法院一般不支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4:夫妻一方在借条上代另一方签字,合同有效吗? A4:如果代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即债权人善意相信其有代理权)或另一方事后追认,则合同有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无权代理,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但代签方自己需承担责任。
Q5: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离婚后经营失败,债务怎么算? A5:如果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或公司(如资金流向清晰指向经营账户),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Q6: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需要对这笔债务负责吗? A6:如果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需要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债务是死者的个人债务,且另一方未继承遗产或放弃继承,则无需偿还。
Q7: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过高,受法律保护吗? A7:2020年8月20日之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在福建,法院将严格适用该规定。
Q8:借条上只有借款人签字,没有按手印,有法律效力吗? A8:有法律效力。签字与按手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能证明签字是本人亲笔所写,借条即为有效。建议同时注明身份证号并留存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Q9:债权人向夫妻一方催收,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另一方? A9: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向其中一方主张权利,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该中断效力及于另一方。但如果是个人债务,则只对债务人本人有效。
Q10:在福建打民间借贷官司,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10:核心证据包括:借条(最好有夫妻双方签字)、银行转账凭证或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双方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借款合意及用途)、催收记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证据越完整,胜诉概率越高。
关联律师: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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