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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空置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全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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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昌炜 律师

谢昌炜

本文作者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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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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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如何认定?

一、争议焦点:房屋空置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豁免金牌”?

在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一个高频争议点在于:业主以“房屋长期空置、未实际居住”为由,主张无需全额缴纳或拒绝缴纳物业费。2026年,随着福建省部分城市推动老旧小区改造与空置房管理细化政策,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愈发凸显。

法律场景举例

  • 案情背景:2025年,福州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工作调动,将其名下住宅空置长达18个月。期间,李某从未在小区居住,也未使用电梯、楼道照明等公共设施。物业公司多次催缴物业费,李某认为:“未享受服务,理应按比例减免。”双方协商无果,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 物业抗辩:物业公司主张,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即便某户空置,小区安保、绿化、垃圾清运、公共设备维护等成本并未减少,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不可因未使用房屋而减免费用”。
  • 业主主张:李某援引《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倡导性条款(部分地区曾试点空置房按70%缴纳),并提交水电费几乎为零的凭证,证明房屋实际无人居住。

法院裁判逻辑分析

福建省各级法院在2026年的主流裁判观点如下:

  1.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不属于“一对一”服务。电梯、消防、安保等公共设施维护费不会因个别业主空置而减少。除非合同明确约定按实际入住率调整费用,否则业主以“空置”抗辩通常不被支持。
  2. 地方政策不能超越合同约定。尽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曾规定“空置房屋的物业费按约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但该条已于2023年修订后删除(仅保留“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目前福建省并无统一定价减免机制的强制性法规,法院倾向于尊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3. 举证责任在业主。若业主坚持减免,需证明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如设施瘫痪、安保缺失等),仅凭无人居住不足以构成减免理由。

在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全额补缴18个月物业费及滞纳金,理由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李某接受收房即视为同意履约,空置系个人选择,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二、10组相关Q&A(涵盖业主与物业常见疑问)

Q1:房屋空置一年,物业费是否可以打折?
A:目前福建省无统一法规强制打折。若合同约定了空置减免比例(如某小区合同约定“空置房按70%收取”),则按合同执行;否则,一般不支持减免。

Q2:收房后未装修、未入住,是否需要交物业费?
A:需要。司法实践中,自开发商通知收房且业主领取钥匙之日起,即视为已接受物业服务,无论是否实际居住。

Q3:物业费缴纳以什么时间为起算点?
A: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为起算点。若开发商逾期交房,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收房后,则自收房日起计算。

Q4:物业服务质量差,能否拒交物业费?
A:不能直接拒交,但可依据违约事实主张减免或赔偿。需保留证据(照片、录像、整改函等),单独起诉或反诉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Q5:业主委员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续签高价合同,业主是否受约束?
A:若业委会决议程序合法(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则全体业主受约束;若程序违法(如未通知、未达投票人数),业主可申请撤销该合同。

Q6: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吗?
A:不可以。福建省物业条例明确禁止物业以断水电、限制门禁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起诉。

Q7:租客拖欠物业费,物业该向谁追讨?
A:业主是第一责任人。若合同约定租客承担,物业可向租客追偿,但业主仍负有连带责任(业主可事后向租客追讨)。

Q8:空置房是否需要缴纳公摊电费?
A:需要。公摊电费属于公共区域维护成本,不因单户空置而免除。但若物业未单独列账且存在乱收费,业主可要求公示明细。

Q9:开发商承诺的“免一年物业费”未兑现,如何维权?
A:需确认承诺是否写入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若仅为口头或宣传单,法院可能不支持;若为书面约定,可起诉开发商违约。

Q10:物业费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三年。从物业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物业持续催缴(有电话录音、挂号信等),可中断时效。


关联律师:谢昌炜,福建欣光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76256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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