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28 主办律师:谢兴伟
谢兴伟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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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刑终101号
原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因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谢兴伟,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黔03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超出指控数额,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聂林
审 判 员吴世亮
审 判 员李永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余越
书 记 员任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