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仲裁裁决超出请求范围能否撤销?
谢兴伟
本文作者
《2026[贵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实务解析:裁决超出请求范围是否构成超裁?——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视角》
一、引入:一份被“加码”的仲裁裁决
2025年底,贵阳某建筑公司(下称“A公司”)收到一份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A公司向发包人B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80万元,并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5万元。然而,B公司在仲裁申请中从未主张过违约金,其请求仅为“确认双方结算协议有效”及“返还超付款项”。A公司认为仲裁庭超出申请范围主动裁决违约金,属于典型的“超裁”,遂于2026年初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二、争议焦点分析:仲裁庭是否构成超裁?
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
B公司观点:违约金虽未在请求中列明,但其在庭审中口头提及“A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结算协议中已有违约金条款,故仲裁庭裁决违约金并未超过当事人处分范围。
A公司观点: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超出仲裁委员会权限的,法院应当撤销。B公司未在仲裁申请书中列明违约金请求,亦未按仲裁规则正式增加或变更请求,仲裁庭主动裁决属“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构成超裁。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超裁部分必须“可以区分”方可部分撤销。本案违约金与返还工程款分属不同法律基础,具有相对独立性,符合可分性条件,因此法院可仅撤销违约金部分,维持其余裁决。
三、对A公司的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 风险维度 | 具体表现 | 应对要点 | |---------|---------|---------| | 程序风险 | 申请撤销期间(收到裁决书后6个月内)错过时效 | 立即启动,同时准备“超裁”证据链 | | 证据风险 | 无法证明B公司未申请过违约金 | 调取仲裁庭审笔录、质证意见等 | | 合并风险 | 违约金与返还工程款被认定为不可分 | 重点论证二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可分性强 | | 执行风险 | 撤销申请期间裁决可能先进入执行 | 同步申请中止执行(须提供担保) | | 后续风险 | 撤销后B公司可能重新仲裁或起诉 | 做好应诉预案,评估实体抗辩空间 |
四、场景重演:仲裁庭的裁决思路与败笔
仲裁庭在调解无果后,认为“结算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逾期竣工按每日0.5‰支付违约金,事实清晰、金额确定,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可直接裁决”。这一思路的程序瑕疵在于:仲裁庭混淆了“违约金可算”与“违约金可裁”两个命题。仲裁的请求权基础必须由当事人明确主张,仲裁庭的中立性和被动性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属性。即使实体上违约金应获支持,程序上“主动加码”已越权。
五、实务建议与延伸思考
本案揭示了一个高频风险: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中的“请求变更”机制重视不足。按照规定,仲裁庭对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有最终决定权,但前提是当事人须正式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通知对方答辩。B公司若在第一次开庭前即提交书面违约金请求,A公司将丧失撤销事由。建议在贵阳地区的市场主体:
- 签订仲裁条款时,明确约定“裁决范围限于当事人请求事项”;
- 仲裁程序中,对对方口头主张及时记录并向仲裁庭确认是否形成书面请求;
- 收到不利裁决后,立即梳理是否存在程序错误,而非仅纠缠实体问题。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意味着程序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在被激活,而“超裁”正是其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能一击制胜的突破口。
10组相关QA
Q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时效是多久?
A: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Q2:哪些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有管辖权?
A: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贵阳,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Q3:“超裁”作为撤销事由,法律依据是什么?
A:《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超出仲裁委员会权限的,法院应裁定撤销。
Q4: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能否分开处理?
A:可以。最高法院明确,若超裁部分与其余部分可区分,法院可仅撤销超裁部分,其余裁决仍然有效。
Q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裁决是否停止执行?
A:不当然停止。当事人可依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申请中止执行,但通常须提供担保。
Q6:仲裁庭在庭审中口头提及的请求,是否算数?
A:口头提及不等于正式请求。除非当事人按仲裁规则书面变更或增加请求并送达对方,否则仲裁庭不应据此裁决。
Q7: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后,还能再申请吗?
A:不能。撤销申请属于“一事不再理”,但当事人可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事由范围已与撤销事由趋同)。
Q8: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有何区别?
A:撤销是主动否定裁决效力,在仲裁委所在地中院进行;不予执行是在执行阶段由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被动阻却执行。
Q9:当事人申请撤销后,还能就同一争议重新仲裁或起诉吗?
A:若裁决被撤销,当事人可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除非原仲裁协议仍约束双方)。
Q10:贵阳中院处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通常周期多长?
A:根据《仲裁法》第六十条,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
关联律师:谢兴伟,贵州宪张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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