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佑、曹依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许见华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鄂0102刑初45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佑,女,1995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店长,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良,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依瑶,女,1993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顾问,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宋雪芹,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雅,女,1996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顾问,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光俊,女,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顾问,户籍地湖北省郧西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舒珣,女,1994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罗丽,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礼粉,女,1993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雄,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翠翠,女,1993年06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黄小卉,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金花,女,1992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甘肃省甘谷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汪金,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国宁,女,1995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镇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菁炜,湖北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红,女,1991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侠妹,湖北瑞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裴显显,女,199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柳辉,湖北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莉莉,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剑华,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明利,女,1994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周莎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月,女,1998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大荔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蔡雷,湖北诗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万英,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平利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许见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都红,女,1992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丁凡、卞晓玉,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粉粉,女,199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程吉,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炫娬,女,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陕西省周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田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贝贝,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美容师,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刘杨,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礼芹,女,1999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前台人员,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丝丝,女,199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前台人员,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娄春,北京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英,女,1989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咨询人员,户籍地陕西省丹凤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徐桂如,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屠忠霞,女,1983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帅君男仕SPA松闲馆”调剂师,户籍地陕西省镇安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闫芳芳,湖北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佑、曹依瑶、康雅、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任翠翠、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佑、曹依瑶、康雅、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任翠翠、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玉春、张悦齐、张璐亮(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全国各地陆续开设18家门店经营按摩业务。张某4等人在未注册成立总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设置营业部、策划部、管理部、财务部、公关部、网络信息部、建设部等多个职能部门对全国各门店实际控制管理。自2017年开始,由张某4、张某5、张某6等人策划后,在武汉明某君男仕SPA松闲馆硚口店、武汉明某君男仕SPA松闲馆三阳店、武汉富旺林男士亚健康调理中北店、武汉高富帅男士亚健康调理名仕店、成都晶永明男士松闲馆青羊店、西安帅君曲江店六家实体店推行“色诱”诈骗模式。在“色诱”诈骗模式中,首先由外联人员在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使用美女图像,冒充美女与男性聊天,按照固定话术使被害人认为可提供性服务而前往特定的“实体店”进行消费。被害人到店后,“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在明知无法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相互配合,进一步让被害人误以为有性服务而陷入错误认识充值办卡,以此骗取被害人的钱财。
西安帅君曲江店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慈恩西路大唐一品阁1幢3单元2层30201号,门面招牌为“帅君男仕SPA松闲馆”,公司名称为西安光之华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曲江店”),于2018年3月开始营业。被告人关佑为店长,被告人曹依瑶、康雅、陈光俊等人为顾问,被告人马舒珣、熊礼粉、任翠翠、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李某2、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等人为美容师,被告人周礼芹、马丝丝为前台,被告人刘英为咨客,被告人屠忠霞为调剂主任。上述被告人在任职期间,依照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关佑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曹依瑶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39,000元,被告人康雅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07,200元,被告人陈光俊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20,000元,被告人马舒珣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7,000元,被告人熊礼粉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48,000元,被告人任翠翠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01,880元,被告人王金花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3,000元,被告人贺国宁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26,000元,被告人王红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5,000元,被告人裴显显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25,000元,被告人李莉莉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44,880元,被告人李明利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3,000元,被告人胡月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3,000元,被告人万英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35,000元,被告人夏都红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35,200元,被告人赵粉粉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33,880元,被告人王炫娬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5,200元,被告人张贝贝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48,000元,被告人周礼芹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5,000元,被告人马丝丝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5,000元,被告人刘英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10,000元,被告人屠忠霞诈骗被害人财物共计9,880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SPA”系统充值及转账记录、“SPA”系统消费表;商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话术、微信聊天截图;“SPA”运营系统任职信息、任职记录;公司会议记录等书证;身份信息、前科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佑、康雅、任翠翠、曹依瑶、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康雅、任翠翠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关佑、曹依瑶、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关佑、康雅、任翠翠、曹依瑶、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关佑、康雅、任翠翠、曹依瑶、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万英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万英的犯罪金额不准确。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1、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2、各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3、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张某4、张某5、张某6(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全国各地陆续开设多家门店经营按摩业务,并通过设置营业部、策划部、外联部、管理部、财务部、公关部、网络信息部、建设部等多个职能部门对全国各门店进行实际管理控制。自2017年开始,由张某4、张某5、张某6等人策划后,在武汉明某君男仕SPA松闲馆硚口店、武汉明某君男仕SPA松闲馆三阳店、武汉富旺林男士亚健康调理中北店、武汉高富帅男士亚健康调理名仕店、成都晶永明男士松闲馆青羊店、西安帅君曲江店六家实体店推行“色诱”诈骗模式。在“色诱”诈骗模式中,由外联人员在QQ、陌陌、微信等聊天工具中使用美女图像,冒充美女与男性聊天,按照固定话术使被害人认为可提供性服务而前往特定的“实体店”进行消费,被害人到店后,“店长”、“顾问”、“美容师”等人相互配合,在按摩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挑逗、游某、诱骗被害人,使被害人误以为可获得性服务而充值办卡,以此来骗取被害人钱财。
西安帅君曲江店于2018年3月营业,门面招牌为“帅君男仕SPA松闲馆”。被告人关佑自2019年6月10日担任西安帅君曲江店店长(以下简称“西安店”),负责“西安店”的运营和管理,在担任“西安店”店长期间,其本人及店内人员依照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姚某110,000元、杨某113,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23,000元。
被告人曹依瑶在该店任顾问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110,000元、陈某210,000元、杨某113,000元,王某16,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39,000元。
被告人康雅在该店任顾问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7,000元,刘某15,200元,郭某20,000元、丁某160,000元、师某1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107,200元。
被告人陈光俊在该店任顾问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110,000元、焦某10,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20,000元。
被告人马舒珣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7,000元。
被告人熊礼粉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16,000元、张某17,000元、师某15,000元、郭某20,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48,000元。
被告人任翠翠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160,000元、荆某10,000元、孟某16,880元、冯某1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101,880元。
被告人王金花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贺国宁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13,000元、荆某10,000元、朱某3,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26,000元。
被告人王红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115,000元。
被告人裴显显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110,000元、陈某11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25,000元。
被告人李莉莉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113,000元、王某315,000元、孟某16,88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44,880元。
被告人李明利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113,000元。
被告人胡月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113,000元。
被告人万英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210,000元、王某315,000元、王某210,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35,000元。
被告人夏都红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110,000元、刘某15,200元、郭某20,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35,200元。
被告人赵粉粉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210,000元、孟某16,880元、高某7,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33,880元。
被告人王炫娬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110,000元、刘某15,2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15,200元。
被告人张贝贝在该店任美容师期间,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13,000元、杨某220,000元、冯某15,00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48,000元。
被告人周礼芹在该店任前台接待人员期间,兼职外联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财物15,000元。
被告人马丝丝在该店任前台接待人员期间,兼职外联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1财物5,000元。
被告人刘英在该店任前台接待人员期间,兼职外联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荆某财物10,000元
被告人屠忠霞在该店任调剂师期间,兼职外联伙同他人依照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3,000元、马某6,880元,共计骗取被害人财物9,880元。
2019年7月11日,上述被告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害人姚某1、陈某2、杨某1、王某1、张某1、刘某1、郭某、丁某1、师某、焦某、孟某、冯某、宋某、朱某、陈某1、荆某、王某3、王某2、高某、杨某2、李某1、马某的陈述;证人路某樱、姜某、吴某1、杜某、惠某、张某2、张某3、郑某、陈某3、孙某、白某1、曹某、杨某3、刘某2、丁某2、向某、白某2、姜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身份信息、前科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公司会议记录;“SPA”运营系统任职信息、任职记录;“SPA”系统充值及转账记录;“SPA”系统消费表;“SPA”系统充值业绩分成表;商铺租赁合同、营业执照;话术、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非同案共犯张沧棋、田某、姚某2、尹某、刘某3、吴某2、左某、李某4、周某、杨盼红、杨某4、倪某、张某7的供述;被告人关佑、曹依瑶、康雅、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任翠翠、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佑、曹依瑶、康雅、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任翠翠、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与其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康雅、任翠翠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关佑、曹依瑶、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于被告人万英的辩护人提出万英的犯罪数额不准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万英的犯罪数额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充值业绩分成表等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关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罪责相对较轻,可适当从宽处罚;被告人曹依瑶、康雅、陈光俊、马舒珣、熊礼粉、任翠翠、王金花、贺国宁、王红、裴显显、李莉莉、李明利、胡月、万英、夏都红、赵粉粉、王炫娬、张贝贝、周礼芹、马丝丝、刘英、屠忠霞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关佑的辩护人提出关佑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曹依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康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陈光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马舒珣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熊礼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七、被告人任翠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王金花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贺国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王红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十一、被告人裴显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李莉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三、被告人李明利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胡月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十五、被告人万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六、被告人夏都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七、被告人赵粉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八、被告人王炫娬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十九、被告人张贝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十、被告人周礼芹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马丝丝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刘英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屠忠霞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已缴纳。)
二十四、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二十五、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灵
人民陪审员陈浩
人民陪审员张德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方芳
书记员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