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张作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见华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59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
负责人:叶静芳,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欢,系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作义,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熊荣,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武汉市黄陂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见华,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被申请人张作义、熊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1)鄂0105民初59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作义、熊荣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街××花园路××号(百步亭花园现代城)113栋2单元14层1室房屋进行查封。因该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9月8日重新立案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作义、熊荣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作义、熊荣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街××花园路××号(百步亭花园现代城)113栋2单元14层1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余立进
人民陪审员张革芝
人民陪审员潘亚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雨
书记员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