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局、武汉某某管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03 主办律师:许卫斌

许卫斌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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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4810号

原告:吴某某,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吴某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管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鑫。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吴某某申请追加武汉某某管理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吴某某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系减半收取,原告吴某某已交纳),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君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