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平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1 主办律师:许卫斌
许卫斌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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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5民初2648号
原告:张某平,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斌,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被告:湖北省某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张某平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某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章鸣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微
书 记 员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