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萍与绥芬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0 主办律师:解维亮

解维亮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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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1081民初1431号

原告:张某萍,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业,黑龙江谦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芬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齐某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张某萍与被告绥芬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萍负担。

审 判 员陈怡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韩立鑫

书 记 员贺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