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5 主办律师:解维亮
解维亮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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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1005民初3506号
原告:宋某,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王冰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陈晨
书记员陈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