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5 主办律师:解维亮

解维亮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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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1005民初3506号

原告:宋某,男,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宋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某负担。

审判员王冰玉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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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陈晨

书记员陈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