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善;牡丹江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5 主办律师:解维亮

解维亮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沧州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1002民初2191号

原告:解某善,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某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斌,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慧,女,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善与被告牡丹江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解某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解某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有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