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某善;牡丹江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5 主办律师:解维亮
解维亮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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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黑1002民初2191号
原告:解某善,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某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某斌,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慧,女,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解某善与被告牡丹江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解某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解某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杜有梅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祝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