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杰与王某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20 主办律师:解维亮
解维亮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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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
已核验身份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1004民初1741号
原告:王某杰,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维亮,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波,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王某杰与被告王某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杰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杰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杰负担。
审判员栾丽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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